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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区检察院“监督+服务”助力社区矫正对象“出得去”“管得住”

时间:2026-03-03 来源:第三检察部  作者: 点击数:

  

近日,白银区检察院在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中,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坚持依法监督与保障人权并重,成功监督一名因生产生活需要申请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社区矫正对象获得请假批准,既维护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又保障了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为其回归社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创造了有力条件。


社区矫正对象张某,因诈骗罪被判处缓刑,依法在本地接受社区矫正。张某系某物流公司和酒类销售公司的实际控股人,两家公司日常运营需经常往返于兰州、白银进行货物调配、组织运输、客户对接等大量事务,但因外出频次高、周期不固定,社区矫正机构出于“脱管”风险顾虑,难以批准其跨市县外出请假申请,既影响其正常经营,也给社区矫正机构带来监管压力。


社区矫正对象张某多次反映问题要求检察机关监督解决,为确保监督意见的精准性和科学性,承办检察官受理张某反映的情况后,立即开展调查核实,调阅张某的矫正档案、外出申请记录及公司经营资料,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共同到其所在公司实地调查了解运营模式、业务范围及张某在经营中的作用,评估其社会危险性和外出必要性;同时为增强司法决策的透明度与公信力,邀请人民监督员、社区矫正机构代表等召开公开听证会,听证员围绕申请事由的必要性、监管措施的可行性等问题进行提问和讨论,经充分评议一致认为张某申请事由真实必要,且其社会危险性较低,批准其经常性跨市县活动,既有利于保障公司正常经营,也体现了社区矫正教育帮扶的功能价值。


在检察机关的持续跟进与监督下,社区矫正机构采纳检察建议并依法批准张某6个月内的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申请,明确活动区域和时限,要求其每日手机打卡报备,并与其家属、公司同事建立联动联络机制,形成“多方共管”合力。目前张某正常经营并严格遵守各项规定,未发生违规行为。

此次监督工作,是将法律监督职能融入社会治理的生动实践,通过细致调查、公开听证,既严格把关了社区矫正的法律界限,又精准回应了矫正对象的合理诉求,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下一步,我院将持续深化社区矫正法律监督职责,在确保监管安全的同时,积极探索优化矫正对象监管模式,助力其更好地融入社会、回归正轨,为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检察力量。

【第三检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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