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 首页 > 检察风采 > 正文
检察风采

让社会危险性评估有章可循——白银区检察院制定《关于常见罪名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工作办法(试行)》

时间:2024-03-04 来源:第二检察部  作者:徐瑞 点击数: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准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科学评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促进社会和谐,彰显检察温度。近日,白银区检察院以“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试点”工作为契机,制定出台《关于常见罪名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工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工作办法》),确保检察官公正、客观履职,有效降低办案质量风险和廉洁风险,在实现高质效办案上迈出了新步伐

制定科学机制,提升检察人员履职能动性。《工作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是检察机关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危险性、行为危险性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后,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的一项评估机制。开展社会危险性评估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在办理提请批准逮捕、审查起诉案件、提出量刑建议、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过程中,检察官均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进行评估。构建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机制能够为检察人员决定是否逮捕、变更强制措施等提供科学依据,提升检察人员履职能动性,降低履职风险。

拓展评估维度,构建差异化指标体系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分为人身危险性评估和行为危险性评估,综合计分后评估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人身危险性评估通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法定人身危险性情节,同时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然属性、社会属性等因素综合进行评估。行为危险性评估应结合具体案件事实、情节,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及犯罪性质确定分值。如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的,或可能判处三至十年有期徒刑刑罚,但属于行政犯且自愿认罪认罚的,结合人身危险性情况综合评估,一般认定行为危险性较低。可能判处三至十年有期徒刑刑罚的自然犯,结合人身危险性综合评估,认定具有一般行为危险性。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认定具有较高行为危险性。

聚焦常见罪名,合理确定评估分值起点。依据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计算方法,结合常见罪名情节开展评估。《工作办法》对提捕案件数量较大、罪名较集中的交通肇事、故意伤害、强奸等16类案件进行了细化规定,检察官经严格细致审查案件后,对于构成相应罪名的,根据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评估分值起点。同时,对于《工作办法》所列16种常见罪名外的其他案件,则可以参照《工作办法》第二部分“量化评估的基本方法”开展评估工作。同时,为方便检察官对照适用,依据该《工作办法》制定了专门的《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参考指标》,通过对照不同情形进行记分后,可以直观判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有助于规范对社会危险性的精准判断,切实提高办案质效。

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是贯彻人权保障与司法审查的关键,白银区检察院将始终把“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作为基本原则和价值追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扎实开展量化评估工作,推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落细,不断优化社会危险性评估机制。


关闭

智能悬浮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