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口”电信诈骗的罪与罚
“零门槛,高回报,动动手指就能赚大钱”?真的有这么好的事情。2023年7月,小亮到西安找朋友小洋时,看见小洋最近一副发了大财的样子,于是追问小洋在干什么工作,小洋告知小亮自己做的事情就是把两个手机通过一根数据线连接起来后插入电话卡后帮别人打电话,此时打出的境外电话就会经过伪装后变成虚拟的电话号码,实际上是在帮助诈骗分子实现语音中转,这种操作就叫“手机口”业务,可以轻松赚大钱。小亮听完后两眼放光,小洋便顺势让小亮帮他办理了2张手机卡,并支付给了小亮600元好处费。随后“聪明的”小洋又用小亮的身份证注册了“欧易”账户,并用“欧易”账户绑定了小亮的支付宝账户,来收取上游诈骗集团用“手机口”业务骗取的钱款,短短几十天之后,小洋和小亮的进账越来越多,然而任何轻而易举得来的东西,背后都会付出更大的代价。没多久二人就陆续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小亮的行为属于明知是他人从事犯罪活动,而帮助转移财物并从中获利的行为,该行为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检察机关依法起诉后,小亮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近年来,诈骗分子的诈骗手段层出不穷,且随着我国对该类犯罪的严厉打击,诈骗分子逐步将阵地转移至境外,因此通过“手机口”通讯传输、帮助实施诈骗的案件也越来越多。大家一定要提高防范意识,不被赚快钱所诱惑,拒绝做诈骗工具人。
“手机口业务”简单来说,就是“两个手机一条线”。两部手机利用一条音频数据线进行连接,或同时把两部手机免提打开,一部手机通过网络软件与境外的诈骗分子联系,一部手机用来拨打国内被害人的电话,实现语音中转。通过“手机口”业务可以将来电号码转化为本地号码归属地,让被害人放松警惕,使犯罪更加具备隐蔽性和欺骗性。不要轻信“本地来电”,擦亮双眼明辨真假;更不能贪图“蝇头小利”,出借、出租、出售手机卡及银行卡、协助境外诈骗分子架设“手机口”。
检察官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十一条规定: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以下列方式之一予以转账、套现、取现,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有证据明确确实不知道的除外。(一)多次使用或者使用多个非本人身份证明开设的收款码、网络支付接口等,帮助他人转账、套现、取现的;(二)以明显异于市场的价格,通过电商平台预付卡、虚拟货币、手机充值卡、游戏点卡、游戏装备等转换财物、套现的;(三)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 “手续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