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准确定罪量刑和节约司法资源,白银区检察院开展专项行动,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多地立案侦查、审查起诉的“多头”管辖刑事案件开展专项并案处理活动,有效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一、全面梳理,厘清“多头”管辖刑事案件。白银区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发现,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不同诉讼阶段,存在被不同地域司法机关刑事立案或司法审查的情形。刑事案件“多头”管辖不仅浪费司法资源,还因无法数罪并罚导致不能准确计算刑期,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中的合法权益。为有效解决该问题,白银区检察院对2024年以来辖区刑事诉讼程序中存在的“多头”管辖案件进行全面梳理后发现,本辖区已立案侦查且同时被异地立案查处人员中,大部分已并案处置,部分因被异地羁押、取保候审后不到案等原因积存于刑事诉讼各环节。该类案件有以下特征:一是多数案件并案管辖渠道畅通,且已合并管辖并依法判决。二是省内并案沟通协调工作相对顺畅,跨省并案存在难度。省内跨市域涉案人员全部合并管辖,部分跨省域涉案人员经沟通未能合并管辖。三是接收管辖易,移送管辖难。应并案管辖涉案人员中,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本辖区司法机关接收他地移送后并案管辖易,部分向其他省、市移送管辖难,经多次沟通合并未果。
二、跨省并案,合并管辖有效节约司法资源。针对跨省并案难和移送管辖难等问题,白银区检察院严格落实刑事管辖法律规定,积极主动作为,促成案件跨省合并处理。一是客观分析研判,预判并案可行性。对进入审查起诉环节后,因异地立案犯罪嫌疑人无法到案被退回补充侦查案件,详细研判两地侦查案件的受理时间、案由、事实证据情况,确认并案条件充分,合并管辖有利于案件办理和保障人权。二是科学评估并案对被追诉人诉讼权利的负面影响,防止因并案克减被追诉人诉讼权利。经评估,可并案的人员或被采取逮捕强制措施,或被取保候审后不到案,从强制措施监管和合并判处刑期多维度评判,并案管辖更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三是检察长带队,检警协同打通跨省并案“脉络”。白银区检察院通过侦监协作办公室与辖区公安机关协商后,决定联合履职跨地移送案件。检察长以案件承办人身份带队赴湖南、湖北、河北等地,与当地检察、公安机关协商移送案件。四是以有利于案件办理为核心,既要“并过去”也能“并过来”。经与异地检警机关充分协商,部分案件移送外省司法机关并案处理,部分案件由本辖区公安机关接收后并案侦查。
三、联席会商,三机关各尽其责全流程妥善处置。白银区检察院通过组织联席会商、同堂培训等方式,公、检、法三机关共同学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六部门《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关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对刑事诉讼各阶段管辖审查职责达成共识。一是公安机关立案时注重审查是否存在多个公安机关对同一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的情形,及时确定主要犯罪地和最初受理案件的公安机关,做好侦查阶段的并案管辖工作。二是检察机关在加强对侦查机关管辖范围监督的同时,严格审查案件管辖问题,做好审查起诉阶段管辖异议案件的报请指定和移送管辖工作,防止因未严格审查管辖问题使案件程序“倒流”。三是人民法院在审判时发现被告人被异地立案侦查、审查起诉时,应及时协商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做好并案处理工作,防止因管辖问题导致审判过分迟延。四是强化专项监督,谨防管辖争议案件转为新增“挂案”。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工作部署,加强对公安机关跨地域违法抓捕和违规异地办案的检察监督,强化管辖争议案件的前端治理,防止出现因违规异地办案引发管辖争议而被搁置的新增“挂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