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助力企业健康发展”专项行动开展以来,白银区人民检察院全面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审慎处理各类涉企案件,尽量减少涉案涉诉对企业经营影响,为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驾护航。2023年1至4月,依法对企业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技术骨干等关键岗位人员不批准逮捕12人,不起诉8件13人,累计开展涉企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11件11人,变更强制措施2件2人。通过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将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理念贯穿办案全过程,进一步加大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权益力度,着力营造安商惠企的法治环境。
坚持依法能不捕的不捕。严格审查逮捕条件,对企业负责人、关键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涉嫌犯罪案件,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准确把握逮捕条件,充分考量社会危险性,严格审查逮捕必要性,审慎采取逮捕措施。张某某为白银某建筑公司法人,2023年3月,其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行驶,在十字路口直行时与转弯车辆发生碰撞,导致同车人李某重伤。侦查机关以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提请白银区检察院批准逮捕。白银区检察院审查认为,张某某在事发后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救治伤者,到案后认罪悔罪,积极支付伤者医药费4万余元,且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后续治疗康复费用,社会危险性较小;其为企业实际经营管理人员,企业在其被羁押后业务陷入停滞。最终白银区检察院在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后,依法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坚持依法能不诉的不诉。加强证据和事实审查,对犯罪情节较轻、已积极补救损失或有其他认罪悔罪表现的,依法作出不起诉处理。段某某是白银某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2023年4月,在其经营的超市内,段某某明知张某某向其出售的烟酒为盗窃赃物,仍然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予以收购。经鉴定,当日其收购物品价值为15000元。公安机关以段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移送白银区检察院审查起诉。鉴于段某某已经全部退赔收购烟酒,取得被害人谅解,且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数额较小,自愿认罪认罚,白银区检察院依法对段某某作出不起诉处理。
坚持依法能不羁押的尽量不羁押。对涉企已批准逮捕案件,加大羁押必要性审查力度,及时根据案情和案件侦查进展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羁押必要性审查中的主导地位,对于羁押措施严重影响企业经营发展、符合变更强制措施的案件,及时变更强制措施,减少羁押措施对企业的影响。赵某某是陕西某网络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20年至2022年间,其明知客户任某某租赁服务器用于储存淫秽视频,仍将自己公司租赁的江苏某云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器租赁给任某某使用。白银区检察院以赵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批准逮捕后,根据案件侦查情况,及时对其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审查认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全案事实已经查清,证据已经固定,对赵某某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遂依法对赵某某予以取保候审。
白银区检察院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区委和上级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各项安排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通过检察办案、法律监督、便利诉讼、实地走访等措施最大限度为企业解忧纾困,促进营商法治环境建设,为推动白银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积极贡献检察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