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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图蝇头小利 沦为洗钱工具

时间:2023-05-29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呈集团化、产业化、链条化发展,同时也催生了大量为犯罪分子实施诈骗提供帮助的黑灰色产业链。电信网络诈骗洗钱团伙就是产业链中的一员,洗钱手段也不断翻新,利用跑分平台+虚拟货币洗钱已逐渐成为当下电信诈骗资金结算的一种重要方式。

20234月,犯罪嫌疑人史某、郭某开始投资购买虚拟货币U币。后史某使用聊天软件“Telegram”(俗称“飞机”)与诈骗团伙成员取得联系,商议使用虚拟货币“洗钱”。史某把控上端客户U币交易渠道及联系诈骗团伙成员,郭某以办卡取现获取高额利润为诱饵,陆续招募刘某、于某、王某等人充当取现帮手,待诈骗资金进入刘某等人银行账户后,使用各自的银行账户帮助取现和转账。诈骗资金最终汇集到史某手中,史某联系U币代理商进行线下交易,将诈骗资金转换成U币转至诈骗团伙成员账户,最终将赃款洗白,完成整个洗钱流程。该团伙在一周时间,转移赃款60余万元。近日,史某等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什么是虚拟货币?

“虚拟货币”是一种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于互联网,由公司或个人拟定规则的一种兑换工具,原本只存在于网络游戏。近年来,国外一些企业打着发展高新科技和法定货币挂钩等炒作概念,为“虚拟货币”添加金融属性。互联网上常见的虚拟货币有比特币(BTC)、泰达币(USDT)、以太坊(ETH)等。

什么是洗钱?

“洗钱”是指通过特定的手段,将非法获取的资金转移、隐匿、掩饰、变换或者其他手段,使其转化为合法资金的过程。洗钱行为通常为非法来源的资金进行“清洗”,以掩盖其非法性和真实来源,让这些钱看起来像是合法渠道获取的收入。

如何使用虚拟货币洗钱?

第一,注入,用上游犯罪非法所得购买获利。第二,混淆,对于所购买的虚拟货币,通过多次交易,进行清洗,混淆货币的来源和流向,掩饰、隐瞒上游犯罪非法所得资金性质。第三,融合,将持有的虚拟货币汇集或分散到多个地址上提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

1.不使用境外加密聊天软件(飞机、蝙蝠、事密达、海鸥、密聊猫等),这些都是境外诈骗分子用来诱导他人帮助电信诈骗犯罪的工具。

2.不帮人办银行卡、不出租、出借自己的银行卡,动动手指、刷刷流水、帮人提几笔现金,轻松赚取“好处费”的行为可能已经帮助诈骗团伙完成赃款“清洗”。要说真能赚钱,若你锒铛入狱,将会喜提一副“银手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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