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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区检察院对行政审判程序违法行为监督“亮剑”

时间:2022-11-07 来源:第四检察部  作者: 点击数:

年初以来,白银区检察院对法院审理的行政争议纠纷案件中,发现于某甲不服某行政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某甲与某乙土地登记行政争议纠纷等六起案件存在违法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存在超期送达法律文书的违法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三款、《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特提出检察建议,依法送达,遵守法律规定,以程序合法促实体公正。

“感谢指出我院工作中存在的未向当事人按期送达法律文书的违法情形,经核查,出现此问题的原因是审判员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学习的不够深入。因该案已审结,我院后续会加强审判质效管理,杜绝此类问题发生。”近日,白银区检察院收到区法院送达的行政审判监督检察建议书整改情况回函,两院工作人员进行了面对面工作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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