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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抓三促·铸忠诚警魂】办案小故事丨随意售卖公司账户,乐欢女士乐极生悲

时间:2023-09-18 来源:刑事检察部  作者:刑事检察部 点击数:

社会节奏变快,年轻人工作一天已然十二分疲惫,面对家务确实有心无力。乐欢瞅准时机开了家“洁又新”家政公司,熬过创业初期的窘境,二年后公司步入正轨,收入可观,然而疫情三年,乐欢的家政公司一朝回到解放前。不服输的乐欢觉得只要肯干就没有过不去的坎儿,经过考查看准了一家小小门店,开了家奶茶连锁店,仅半年时间便实现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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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天,乐欢哼着小曲儿刚刚送出三份外卖,便接到一通电话,电话那头是一位嗓音甜甜的小姐姐,说自己是通过朋友了解到乐欢名下有一家政公司,乐欢随即表示家政公司再未经营,现在经营的是奶茶店。小姐姐便说:既然你不再经营家政公司了,反正这个公司的账户放着也是放着,不如把公司转让给她,她这边有家公司要上市,正好需要年份久一点的公司走账。乐欢说:可以是可以,可是……,乐欢话没说完对方便道:哎呀,我懂我懂,不白拿你的,完事儿给你一万块。乐欢说:啥,就给你个账户你就给我一万块,听着咋这么不靠谱。对方说道:不单单是一个账户呀,用专业的话来讲,你需要给我们的是“八件套”,具体是你的家政公司的对公银行卡、U盾、法人身份证、公司营业执照、对公账户、公章、法人私章、对公开户许可证,有了这“八件套”,我们才能给“上市公司”走账啊。乐欢一听,这么麻烦呢,难怪值一万块,便道:哦,这样啊,那怎么给你呢?对方给了乐欢一个地址,乐欢便准备了“洁又新”家政公司的“八件套”给对方邮了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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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天后,乐欢给对方打电话,问是否收到“八件套”,对方称已经收到,明天就给乐欢支付一万块,并向乐欢要了收款账户,乐欢美滋滋地想,财神爷眷顾,又能进账一万。第二天,乐欢没有等到一万块,等到的却是公安局的电话,民警说乐欢的“洁又新”家政公司的对公账户和诈骗账户有大量往来流水,需要乐欢配合调查。乐欢在蒙圈儿中赶到公安局,向警察叔叔把事情的前因后果讲了一遍,警察叔叔问乐欢,你那一万收着没?乐欢在心慌中摇摇头。直到乐欢被铐上手铐关进看守所,她才彻底明白过来,自己这是犯法了!才明白自己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罪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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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看守所羁押期间,乐欢恍然觉悟:自己的法律意识实在太淡薄了,也知道除了自己这种卖公户的行为会导致触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那种为了所谓的网贷把公户提供给他人,或者把自己个人名下的银行卡随意提供他人的行为也会触犯这个罪名,如果把自己的公户或者个人银行卡提供给他人并且还动手帮助对方转账,或者又帮助对方在银行取现金,还可能会触犯另外一个罪名,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在庭审中,乐欢见到了当初给自己打电话的“小姐姐”,入目的赫然是一名一米八的壮汉!乐欢再一次大开眼界。候审中,乐欢悄悄问:你真的是当初给我打电话的“小姐姐”?对方瞥了一眼乐欢,不屑地道:网络技术一日千里,在变音器、美颜软件的加持下,泰森也能变成小甜甜布兰妮好嘛。最终,乐欢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受到刑事处罚。

随意售卖公司账户,乐欢女士最终乐极生悲。检察官在此提醒,切莫贪小利失大节,公民个人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件及信息,切勿随意向他人提供自己的银行卡;企业如有闲置的对公账户应及时销户,切勿随意向他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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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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