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明是个单身汉,整日无所事事,游手好闲。邻里乡亲都觉得这样下去,小明的生活都成问题,于是同乡介绍他到工地干活。可是没干几天,小明就嫌工地的活又脏又累,就开始三天打鱼、两天晒网,最后干脆不干了,成天待在出租屋里玩手机混日子。一天,小明在刷手机的过程中,突然弹出一个高薪兼职的小广告,好奇心促使他点了进去,广告内容显示:兼职贴单、工资日结,让你月收入轻松过万。小明一看有如此轻松还能赚钱的工作,立刻主动添加对方,很快对方打来电话,称小明只要按照他们的要求,将带有“全国加盟、同城速约、宅男天堂”等字样并附有二维码的小广告张贴在他人车辆后视镜上,每天贴够五百张以上就可以获取两百元报酬,同时每天额外补贴生活费。

小明心里盘算着这生意真划算,即使违法了最多也就被批评教育一下,最严也不过就是行政处罚,再说自己可以打“游击战”,贴一天换一个地方,别人也发现不了。于是小明果断答应了对方的要求,并开始按照对方的指示游走于各地的大小城市张贴二维码小广告。小明干的是风风火火并且小有“成就”。每天不仅能超额完成任务,甚至能轻松获取几百元报酬。小明抓住这次可遇(狱)又可求(囚)的机会,同时添加了好几个上家帮助张贴小广告,不到一个月就挣了好几万。
小明每天贴的不亦乐乎,但是被贴的驾驶员可就惨了,每天都得清理倒车镜上的“狗皮膏药”。有些好奇心强的男驾驶员看到“同城速约”字样立马想入非非,幻想着与美女one night激情,于是情难自禁地扫描了二维码,扫描后根据链接提示下载了一款名叫“野性美眉”APP软件,眼看着离艳遇就差一步了,客服却提示要想约到美女,就得刷单做任务,于是一单接一单把钱刷进去,最终不但没有极速约到美女,还被骗了钱财,被骗金额少则几千元,多则几十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借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六)被帮助的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小明的行为就属于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实施犯罪,仍为犯罪提供广告推广的行为,获利已经超过1万元以上,已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检察官给众“小明”的寄语: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太容易得来的钱,不仅来的快,去得也快。如果因自己的贪欲和投机取巧走上犯罪道路,只会因小失大,得不偿失。
检察官给众男驾驶员的寄语:窈窕淑女,君子好逑。能和你“速约”的定然不是淑女,极有可能是陷阱。生活不易,挣钱不易,且行且珍惜,你老婆还在等你回家吃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