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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抓三促·铸忠诚警魂】办案小故事丨网络兼职需谨慎 莫因小利成帮凶

时间:2023-12-08 来源:刑事检察部  作者:刑事检察部 点击数:

小王是一名全职“宝妈”,为了减轻家里的负担,决定在网上找个兼职补贴家用。随后,小王在某网络平台上搜索“居家兼职”,并添加了一个自称是“搞副业、兼职”的好友,刚开始小王按照对方的要求关注各种主播,帮助主播涨人气。后来小王渐渐和对方熟悉后,便按照对方的要求准备了两部手机,并添加了两个QQ群,开始进行培训接单做兼职。小王利用自己和家人多张电话卡向不特定人群拨打电话,同时拨通上家QQ视频,小王与被害人接通电话后,上家通过QQ视频声音与被害人进行通话,冒充天猫客服人员,以免费领奖品为由,让被害人相信并添加被害人微信,从而实施网络诈骗,小王明知该行为涉及诈骗,仍然帮助其“引流”,并从中获利。小王的行为已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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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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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五)两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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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提醒:网络兼职有风险,刷单引流需谨慎,各位“宝妈”一定要擦亮自己的双眼,提高防范意识,避免上当受骗,更不要心存“不劳而获”的心理,天上掉馅饼这样的美事毕竟很少,不要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因“蝇头小利”触碰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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