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对二起危险作业案件提起公诉。
2024年1月,犯罪嫌疑人贺某某、王某某在未获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分别私自从他人处批发价值2万余元、3万余元的烟花爆竹,后分别存放在白银辖区某居民楼内、某综合市场商铺内对外销售,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机关共查扣烟花爆竹产品共计257箱,其中含有火药量共计186Kg。经现场勘验,贺某某、王某某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居民楼、商铺周边住有众多居民,现场未安置任何消防设施,未粘贴任何防火及安全警示标语,不具备存储烟花爆竹的安全条件,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性。
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白银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危险作业罪分别对贺某某、王某某提起公诉。
检察官提醒: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等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储存许可,不具备合法资质、没有相应生产、作业条件的情况下,违法储存烟花爆竹,将会对公共安全和居民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威胁。
岁末年初是烟花爆竹的销售旺季,广大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者应时刻绷紧安全生产之弦,严格依法依规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等活动,消除安全隐患,给人间“烟火气”装上“安全阀”。
检察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