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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非法采矿得不偿失

时间:2024-03-28 来源:第五检察部  作者:白婷 点击数:

矿产资源保护属于“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范畴,是公益诉讼检察的法定领域。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不仅造成国家资源损失,还会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存在地质灾害风险和安全生产隐患,危害群众生命健康。

2018年至2023年,小胡(化名)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情况下,多次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拉运至陶瓷加工企业销售获利。经鉴定小胡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为钙质岩屑石英砂岩非法开采挖方量实际破坏具有经济价值资源量达上千立方米,非法采矿破坏国家矿产资源的价值总量为49万余元。

检察官普法:

小胡的上述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不但要承受相应的刑罚,还应对其非法采矿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三条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八条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污染环境、破坏致损的侵权责任】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 【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公益诉讼的赔偿范围】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最终,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对小胡判处管制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同时判令小胡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责任:1.被破坏区域进行生态修复治理,限期通过主管机关验收合格,否则继续承担生态环境修复治理产生的费用2万余2.支付编制土地恢复治理报告的费用23.赔偿国家矿产资源损失49万余元。

检察官说法:

非法采矿造成国家矿产资源损毁、流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追究非法采矿行为人破坏生态的民事责任,其目的是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警示社会一般民事主体,在经营活动中要增强保护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意识,非法采矿不仅要承受刑罚处罚,还要承担巨额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非法采矿得不偿失。

检察官提示:

如果大家在生活中遇到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相关问题线索,可以通过登陆12309中国检察网网站、拨打12309检察服务热线或者到12309检察服务中心实体大厅向检察机关进行线索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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