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小故事/昔日煤老板,今朝阶下囚

江湖上流传着许多煤老板的传说,很多人都想复制他们的致富之道,但理想很丰满,现实很残酷,有些人往往会因一时贪念走上不法之路。下面,让我们来看一起“煤老板”变为“阶下囚”的案件。
无视国法,矿山里无证开采
2021年10月,小旭发现家附近的山上有煤炭资源,面对近在咫尺的“聚宝盆”,小旭心动不已,想着靠挖煤卖钱走上人生巅峰,因其没有采矿资质,只能先尝试租用挖掘机小批量开采。为保证自己的计划能顺利进行,小旭打电话邀请朋友小灵与他一起前往矿山挖煤,二人一拍即合,租好挖掘机后立刻动身,岂料出师不利,当晚二人便被国土资源局和镇政府的人发现并罚款。之后,二人吸取经验教训,只在夜深人静时开采。慢慢地,小旭与小灵通过开采并出售煤炭赚到了钱,成为了“煤老板”。
利益驱使,处罚后不思悔改
2022年2月11日,小灵因非法采矿被当地自然资源局没收违法所得593.63元,罚款296.82元;2022年3月11日,小旭因非法采矿被当地自然资源局没收违法所得828元,罚款414元。二人被行政处罚后并未有悔改之意,反倒更加谨慎,想方设法扩大开采规模。2022年2月,小旭雇佣亲戚小马,帮助其挖煤干活、记账放风。2022年8月,小旭邀请好友小静参与其中,小静同意后投入两辆翻斗车和两名司机,由小旭向小静不定期分红。就这样,小旭、小灵、小马、小静四人合作,挖煤、销售、运输一条龙,生意越做越大。
洋洋得意,盗采后盆丰钵满
四人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在未取得开采证件的情况下,非法开采国家煤炭资源后售卖给他人,直至2023年1月案发,四人盗采煤炭资源出售获利共计883945元。
东窗事发,修复赔偿受刑罚
2023年1月28日,公安机关与当地国土资源局对小旭伙同他人作案的矿山进行联合检查时,发现四人非法盗采煤矿的线索,当日便立案侦查。当地自然资源局委托煤炭地质队对小旭等人非法采矿现场进行勘查并出具鉴定报告,经鉴定,现场堆放矿物体积1476.52立方米,其中部分样品鉴定为煤炭,小旭等人非法开采区域面积为2877.4平方米。
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认为小旭、小灵二人为获取经济利益,明知自己没有采矿许可证仍夜间上山,逃避打击、盗采矿产,明知矿产资源关于禁止无证、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规定,仍非法采挖砂石,侵犯了国家对矿产资源的管理制度。小马受雇于小灵,负责为挖掘机加油、记账、放风等,按月领取工资,认定与小旭、小灵构成非法采矿罪的共同犯罪,对三人以非法采矿罪提起公诉;因小静在本案中所起作用较小,检察机关经公开听证后,对其作出情节轻微不起诉处理。另外,小旭、小灵、小马与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起诉人就非法采矿造成的损失达成调解协议,赔偿国家矿产资源损失883945元、非法采矿占用土地复垦费32700元、报告编制费20000元。
法院开庭审理后,于2023年12月28日对该案作出判决,最终小旭因犯非法采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小灵因犯非法采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小马因犯非法采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
检察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矿产资源是国家的宝贵财富,非法采矿不仅会造成矿产资源流失,也会破坏生态环境。因此,国家对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未经许可擅自采矿属于违法行为。无视国法,非法采矿,最终必会受到法律严惩!
小贴士:大家若在日常生活中发现非法采矿等破坏环境的行为,请及时拨打12309检察服务热线,向检察机关提供相关线索。让我们一同守护绿水青山,共建生态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