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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区院起诉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消毒液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判惩罚性赔偿

时间:2024-03-14 来源:  作者:白银区检察院 点击数:

白银区院起诉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消毒液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判惩罚性赔偿


    在3.15消费者权益日即将来临之际,白银区检察院起诉的一例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消毒液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获判,被告被判惩罚性赔偿。

    2019年2月到2022年3月,陈某某在无营业执照、无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组织陈某库、钱某某,生产假84消毒液,并销往甘肃、青海等地,销售金额达180余万元。经鉴定,陈某某生产销售的84消毒液是不合格产品。2022年7月,白银区检察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陈某某、陈某库提起公诉,以生产伪劣产品罪对钱某某提起公诉。2023年8月,白银区法院以陈某某、陈某库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二人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钱某某犯生产伪劣产品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白银区人民检察院认为陈某某等三人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经请示白银市人民检察院后,向白银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23年8月,白银区人民法院采纳白银区人民检察院的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承担9万元惩罚性赔偿金。

    判决后,第一被告陈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近期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该生产销售假84消毒液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尘埃落定。

    消毒产品的质量关系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本案中陈某某等三人的行为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对其进行刑事处罚的同时,让其承担惩罚性赔偿,在新闻媒体上赔礼道歉,保护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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