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29日,白银区检察院对受理的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嫌疑人刘某甲、刘某乙、李某某等二十
三人批准逮捕。

2018年至2020年,犯罪嫌疑人刘某甲纠集刘某乙、李某某等六十余人在广东省东莞市成立公司,设立办公地点,分设数据组和销售组,以作“兼职”、当“水军”赚钱为由吸引他人用微信号、QQ号伪装成“股民粉”进入客户群,教授其接受群内股票投资指导,成为“股民粉”后,将非法获取的公民微信号、QQ号、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以每条30-300元的价格进行售卖,非法获取巨额利润,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检察官说法: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公民的个人信息属于个人隐私,非经法律允许,不得擅自获取、倒卖。

随着信息化社会的到来,个人信息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获取经济利益的现象逐渐增多。依法打击利用互联网出售、提供、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对保护公民个人隐私、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管理秩序等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