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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三抓三促”检察进行时】办案小故事丨我是一只小小鸟

时间:2023-03-21 来源: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汪亚亚 点击数:

玩鸟打太极,业余爱好也犯法?

张大爷怎么也没想到自己因为无聊打发时间的爱好会和违法犯罪沾边。事情是这样的:张大爷是一名独居老人,子女长期不在身边,为了打发无聊的时间,常在市场上瞎转悠,看看字画、花草什么的来打发一天的光阴。最近张大爷发现市场上有一种外形小巧、毛色鲜亮、尾巴还带一些金黄色的鸟,样子漂亮极了,叫起来声音可清脆了。张大爷想自己常年独居,家里除了自己再没个活物发出点声响,日子无聊到了极点,想着买几只小玩意回去,时不时发出几声清脆的叫声也好给自己解解闷。

张大爷花了5元钱从花鸟市场将此鸟买回家,可是没过几天张大爷又想就一只鸟声音不够响亮,于是张大爷动起了歪脑筋,从网上购买了电煤器、钢钎等工具打算去野外抓几只玩。第二天一大早,张大爷骑着摩托车带好抓捕工具来到野外,不一会功夫5只小鸟落入了张大爷的网中,张大爷甚是满意,兴冲冲的将鸟装进笼子里打算回家。谁知在回去的路上遇到派出所民警的盘查,张大爷一五一十的告诉了事情的经过,之后派出所民警告知张大爷可能涉嫌非法狩猎罪,张大爷震惊了,本想着老了可以玩鸟打太极了,谁知竟然犯法了。后经相关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张大爷抓捕的五只鸟均为鸟纲雀形目金翅属金翅雀属于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价值、科学价值和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即三有动物,张大爷涉嫌非法狩猎罪。张大爷得知自己涉嫌犯罪后,立即将抓捕的金翅雀放生,没有造成野生动物资源的损害。检察机关对张大爷作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决定,并发出检察意见书,要求负责野生动物保护的行政机关对张大爷进行批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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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官普法

什么是非法狩猎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什么是禁用的工具和方法?根据最新颁布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内容: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前款规定的以外的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那么有人会问禁用的工具和方法我都不用,我上树掏鸟窝总不会构成犯罪了吧?等等同学,想什么呢,掏鸟窝属于捣毁巢穴的非法猎捕行为,除非你能徒手抓鸟......

哪些动物属于《野生动物保护法》保护的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本法规定的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价值、科学价值和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即三有动物)。

什么是“情节严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2号第七条“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二)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三)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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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官寄语: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事关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我们应该爱护自然,保护野生动物,提高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意识,共建共享美丽生态家园。最后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因地处西北,自然资源匮乏,生态系统脆弱,白银市白银区全年、全区禁猎期禁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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