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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三抓三促”检察进行时】用“检察蓝”守护“夕阳红” ——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典型案例(二)

时间:2023-03-27 来源: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刑事检察部 点击数:

基本案情

2016年8月21日8时许,王某(女)伙同雷某(男)流窜至白银区建安什字附近,伺机寻找作案对象欲以迷信手段骗取他人钱财。两人看到70多岁的刘某(女)后,雷某先假装问路,询问刘某是否认识大师赵某。称该大师能施法赐福、让人逢凶化吉。在刘某回答不知道后,王某假装路过,雷某忙问王某是否认识赵某。王某称自己正好认识赵某,可以带其前往大师住处。王某邀请刘某一同前往。路上,王某从与刘某的交谈中探知其家庭信息。王某将两人引到一处居民楼下,让两人在楼下等候自己上楼寻找大师。下楼后,王某告知刘某,大师预见到三天后其子将有灾祸,若想消灾需将钱和金饰放入布袋由大师做法加持。刘某将3000元人民币和一条金项链放入布袋交给王某,王某回来后将布袋交还刘某,让其回家供奉,三天后打开。临近家门,刘某预感不妙,打开布袋一看钱和金饰已不翼而飞,里面只剩一叠废纸。刘某随即报案。白银公安分局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侦查。王某于2023年2月2日被张掖市公安局抓获后移交白银公安分局。2月27日白银公安分局提请白银区检察院审查逮捕王某。

检察履职情况

(一)把握案情的特殊性,准确认定所涉嫌罪名。检察机关审查认为,虽然王某主观上具有诈骗的故意,也实施了虚构事实、让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但是该行为只是为了获取被害人钱财的手段。刘某虽然因其虚构的事实陷入错误认识,将钱财交于王某,但其主观上没有处分钱财的意思,其交付行为亦不是处分行为。将王某的行为认定为盗窃行为较为恰当。

     (二)把握嫌疑人特殊性,认真审查社会危险性。检察机关审查发现,王某曾多次犯诈骗罪、盗窃罪被判处刑罚,在刑满之后时隔不长再次犯罪,可以判定其主观恶性较深,再次犯罪的可能性较大。且王某虽口头表示认罪认罚,但客观上却没有退赔被害人损失的行为,不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可以判定其没有认罪悔罪的表现。综合认定其社会危险性较大,符合逮捕条件。

(三)把握被害人特殊性,依法从快作出批捕决定。因该案被害人为老年人,为了确保司法程序顺利进行,让犯罪嫌疑人得到应有惩罚,办案人员从快审查案件,在较短时间内完成了查阅案卷、讯问嫌疑人、听取意见等工作,依法作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为了帮被害人挽回损失,办案人多次向嫌疑人释法说理,让其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因案发时间已久,为了保障诉讼顺利进行,检察机关依法向侦查机关提出了补充侦查意见,要求侦查机关补强相关证据。

典型意义

针对老年人的侵犯财产权利案件高发、易发,原因之一就是老年人易轻信他人编造的虚假事实,从而落入犯罪分子编织的陷阱。该案中,检察机关能从案件事实出发准确定性,并多角度综合评定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依法从快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对该案后续的顺利办理创造了有利条件。同时,针对案件特殊性,检察机关依法向侦查机关提出补充侦查意见,为诉讼过程顺利推进提供了检察助力。

普法时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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