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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三抓三促·铸忠诚警魂】奶茶杯?水果味?“时尚”电子烟背后的真相

时间:2023-12-29 来源:刑事检察部  作者:张先博 点击数:

近年来,电子烟作为一种新型烟草制品在社会上悄然上市,多种口味、造型多样的电子烟被广泛售卖。然而,在这个被包装成“时尚”“科技”单品的背后,隐藏着许多潜在的危害,甚至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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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夏是一名在校大学生,想通过微信兼职赚点外快。她看到身边有很多时髦的同学不再吸食卷烟,而是吸食科技感满满的“电子烟”。这种烟不仅吸起来有淡淡的水果味,据说还能戒烟。有的造型独特,被制作成奶茶杯的模样,很受年轻人追捧和青睐。小夏觉得发现了商机,于是在微博、抖音评论区、聊天软件上寻找到水果味电子烟的销售渠道,以代理销售的形式通过微信朋友圈加价在校园内无证销售各种口味的电子烟。这些口味多样,造型新颖的电子烟很快受到了大量学生的关注,有的人误以为这是一种安全、具有戒烟效果的卷烟替代品,有的人认为吸电子烟很酷,水果口味电子烟一时间风靡校园。在短短半年的时间内,小夏就通过微信朋友圈售卖了16万元的水果味电子烟,盈利5万多元,变成了同学圈里的“小富婆”。当小夏还沉浸在赚钱的喜悦中时,殊不知自己已经涉嫌违法犯罪。她在未取得许可、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的电子烟,销售金额、违法所得均已达到了立案标准,小夏的行为已经涉嫌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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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 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2. 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3.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21修订)》

    第六十五条 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电子烟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2年10月1日起,从事电子烟生产经营的电子烟市场主体应当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电子烟管理办法》、《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国家烟草专卖局各项配套政策规定等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检察官科普】电子烟目前没有统一的行业标准和规范。这种烟草制品的烟油成分中尼古丁、丙二醇、丙三醇等物质添加量也无法得到控制,丙二醇、丙三醇在电子烟雾化器瞬时加热下会产生大量的醛类物质,甲醛量是室内甲醛容许度的数十倍甚至百倍以上。水果口味电子烟中含香精的烟油释放出的醛类物质更是比普通电子烟中无香精烟油中多出百倍,可见水果味电子烟的调味剂比尼古丁的危害更甚。

    另外,商家宣传的电子烟是戒烟代替品完全是噱头。电子烟中混合着尼古丁的甘油本身就容易吸收,加上雾化器的雾化后的气溶胶更容易附着在肺部,比传统烟草烟雾更容易被人体吸收,相比传统卷烟更容易上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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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提醒】

市面上有许多口味众多电子烟,造型各异、琳琅满目,深受年轻人的喜爱,甚至吸引很多小学生用电子烟对影视剧中吸烟场景进行模仿,觉得这是一种时尚,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巨大威胁。目前,除烟草口味外,国家明令禁止和销售其他口味的电子烟。而烟草口味的电子烟根据规定属于国家专营、专卖品,大家在购买时一定要擦亮双眼,不要被花里胡哨的包装迷了眼,更不能为了些许经济利益违反法律规定销售电子烟。

最后再次提醒诸君,吸烟有害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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