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信息背后的大问题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公民个人信息不仅种类繁多,而且不可避免地存储于网络空间。掌握公民个人信息的主体,有的通过工作便利将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牟取利益,对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向不法分子售卖工作中掌握的企业基本信息,这不仅有损政府公信力、损害企业合法权益,还破坏了良好的营商环境,阻碍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为蝇头小利,非法售卖公民信息
2019年6月至2022年8月,被告人张某某、马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李某某商议后,以每月四百至五百元的价格从景某、李某某处购买含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公民个人信息的新注册、未经审核公开的企业信息资料,后用于其公司拓展业务。期间,被告人张某某、马某某购买公民个人信息资料七千余条,其中李某某通过职务便利提供企业信息六百余条。
职业素养缺失,侵害企业合法权益
李某某作为负有保护企业信息和监管职责工作人员,向张某某、马某某贩卖个人信息共计六百多条,其贩卖的信息数量虽然未达到犯罪追诉标准,但其不遵守职业操守,造成大量企业信息被泄露的行为,严重侵害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地区法治营商环境,极大的影响了国家机关的社会形象与公信力。
依法能动履职,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为进一步堵塞管理漏洞,维护市场秩序,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检察机关通过进一步审查卷宗证据材料、与侦查机关办案人员进行交流座谈、讯问犯罪嫌疑人张某某、马某某、与信息被泄露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座谈交流、听取相关部门和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后,检察机关向涉案人员所在行政机关制发了检察建议。
多措并举,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行政机关通过辞退涉案工作人员李某某等惩戒措施,对在职工作人员进行警示教育;与负责企业信息监管的在职在编及聘任工作人员签订网络安全保密协议;并联合公安、法院、检察院等多部门对代办企业登记、中介机构等企业信息需求量较大的重点企业开展专门培训,要求相关企业签订诚信经营承诺书、制定《市场主体档案资料查询制度》等多种举措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全面整改,进一步规范对企业信息的管理责任,同时明确企业权利义务,从制度层面预防同类违法犯罪在发生,有效保护了企业合法权益,优化了法治化营商环境。
检察官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检察官提示:公民应提高防范意识,时刻注意网络和现实空间中个人信息泄露问题,提高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意识,发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部门反映。同时,负有信息监管的行业管理人员更应严格要求自己,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不断提高自身职业素养,对工作中掌握着的公民和企业信息严加保护,切实维护公民和企业合法权益,为企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