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月】假冒又伪劣的“茅台”“国窖”“五粮液”……你敢贪杯吗?


商标是载明商品或服务来源的重要标志,其背后承载着品牌的信誉和价值。以低廉的价格在高端名酒品牌中占据市场的假冒白酒屡见不鲜,销售假冒伪劣的名酒不仅会侵犯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依法打击假冒名酒的销售链条,有力地斩断了假酒伸向市场的触须,净化了白酒市场营商环境,为白酒产业提供司法保障。
知假买假再卖假,“低成本”换取“高回报”
小燕是一名销售人员,其发现白酒市场大有利可图,于是动起了“歪心思”。其利用参加大型会议会展等便利,专门站在场地门口向前来参会的人员推销“茅台”“五粮液”等名酒。小燕推销的这些名酒,从外观包装来看与真正的“茅台”“五粮液”等无任何不同,但“怪”在价格。众所周知,“飞天茅台”“五粮液”等高端白酒的市场价格均在1000元以上,但小燕手中的白酒,一瓶销售价格仅200元,购进价格更低。因此其明知自己销售的属于假酒,但如此“低成本”的买卖,小燕还是铤而走险不断寻找买家。一日,前来会展中心的小文恰好看上这“便宜”的名酒,于是二人互留联系方式,以便商定后续购买细节。
企业合理维权来举报,销假链条浮出水面
2023年4月,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接到四川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及四川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保护处工作人员的一份联合举报信。随后,办案民警根据举报信中的快递信息迅速确定物流分拨点及该单快递收件地址,在蹲守过程中,果不其然守住了曾与小燕互留电话的小文,并依法扣押了涉案快递包裹“五粮液”“茅台”等白酒共计300瓶、50箱。随后,小文向公安机关如实交代了其与上线小燕商定购买假酒的经过,小文表示小燕向其销售的都是名酒,但比市场价便宜好多倍,像是小作坊生产的,每瓶100-200元不等。二人每次通过电话商定具体数量品种后,由小燕发货给小文,小文收到货后再确认数量、品种,最后向小燕支付货款,每一笔货款都对应一次交易。小燕也于不日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至此,一条名酒销假链条日益浮出水面。
涉案名酒既假冒又伪劣,准确定罪量刑
侦查阶段,小燕因怕自己面临刑罚太重,始终不敢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到审查起诉环节,承办人对小燕持续释法说理,小燕最终认罪伏法,如实供述自己销售的假酒全部是在成都、河南等地贩卖烟酒的小地摊处批量购买而来,购进价每瓶不到100元。小燕明知他人低价销售的“五粮液”“飞天茅台”“国窖1573”等白酒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大量购进并先后十二次向小文加价售出,从中赚取差价。经查证,2019年11月22日至2023年4月7日,小燕向小文共计销售假酒2350瓶,销售金额共计285000元,小燕获利9万余元。
结合小燕的主观明知、销售金额等因素,检察机关认为小燕的行为同时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择一重罪处罚。本案销售金额为28万余元,适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法定刑更重,白银区检察院遂对小燕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起公诉。此外,因小燕还向侦查机关提供了他人通过网络售卖的“减肥药”系假冒伪劣产品的线索,该线索经查证属实,公安机关现已立案侦查,因此小燕构成一般立功。综合小燕的认罪悔罪、主动退赃及一般立功情节,2023年12月29日,白银区法院判决小燕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5万元。
深化知识产权综合履职,全力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
经相关公司对被查扣的涉案白酒进行鉴别,认定被查扣的“国窖1573”“五粮液”“飞天茅台”等白酒不是其公司生产的产品,小燕销售的假酒,其外观及包装特征均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人及时告知权利人有权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保障权利人实质性参与诉讼。同时,积极推动诉前调解,降低维权成本,针对民事诉讼中权利人损失难以认定的情况,根据刑事案件在案证据准确计算非法获利,为确定民事赔偿数额提供参考,助力权利人维权。
下一步,白银区检察院将继续以“检察护企”“检护民生”专项行动为契机,依法从严打击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兼顾消费者保护与知识产权保护,有力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检察官普法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20041222)第二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